庭外重組與預重整

日期:2026-09-22 16:47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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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外重組和預重整均可作為正式重整前的紓困安排,但並非法定必經程式。庭外重組屬於當事人自主協商;預重整則由人民法院依現行規則決定並指定臨時管理人參與。

  (一)庭外重組

  1.庭外重組的定義與制度依據

  庭外重組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在正式破産程式外,通過協商形成債務重組方案的安排。

  庭外重組制度依據源於《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及《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規範性文件,上述文件均認可庭外重組的制度價值,支援庭外重組與庭內司法重整的程式銜接。

  2.庭外重組的啟動與實操模式

  庭外重組程式啟動無需向法院提交申請,企業可隨時啟動協商,程式靈活,無固定法定期限要求。

  目前國內庭外重組主要分為兩類操作模式:一是純自主協商模式,由債務人直接與債權人開展談判,無第三方介入;二是第三方機構協調模式,即通過各地政府、法院、行業協會設立的庭外重組中心作為中立第三方,居中組織各方協商談判。

  3.庭外重組的法律效力

  庭外重組屬純民事協商,不具備中止執行或中止訴訟的法定效力。達成的重組協議僅對簽署方具有合同約束力,對未簽署方無強制約束力,實踐中重組協議通常需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方可落地。

  (二)預重整

  1.預重整的定義與制度依據

  現行《企業破産法》尚未統一規定預重整。北京實踐中,預重整通常在重整申請正式受理前開展,由人民法院指定臨時管理人,組織利害關係人協商並評估重整價值和可行性。

  預重整不當然産生破産申請受理的法律效力,具體啟動、期限、臨時管理人職責及與正式重整的銜接,以北京現行司法規則和人民法院個案決定為準。

  2.預重整的啟動

  預重整發生在重整申請審查期間,即人民法院對重整申請登記立案後、正式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前。

  債務人、債權人或者依法具備資格的出資人可以依照《企業破産法》提出重整申請。申請審查期間,債務人書面承諾接受臨時管理人的調查和監督、履行預重整相關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對債務人進行預重整。

  因此,預重整通常並非由有關主體脫離重整申請單獨啟動,而是嵌入重整申請審查程式。債務人應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財産狀況説明、債權債務清冊、財務會計報告、涉訴涉執情況以及證明企業具有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的材料,並可根據案件情況提交初步債權調整方案、經營方案、投資人招募計劃等材料。

  3.臨時管理人的指定與職責

  (1)臨時管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決定對債務人進行預重整的,應當指定臨時管理人,並參照重整程式指定管理人的方式製作決定書,向臨時管理人、重整申請人和債務人送達。

  在人民法院採用隨機或者競爭方式指定臨時管理人前,債務人、主要債權人和重整投資人協商一致,推薦北京市企業破産案件管理人名冊中的仲介機構擔任臨時管理人,且不存在法定回避或者不適任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薦的仲介機構擔任臨時管理人。

  (2)臨時管理人的職責

  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①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資産負債情況及涉訴涉執情況;

  ②查明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

  ③監督債務人妥善管理財産和營業事務,並監督債務人履行資訊披露、停止個別清償等相關義務;

  ④組織債務人與出資人、債權人、意向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係人協商擬定預重整方案;

  ⑤根據需要指導和輔助債務人招募重整投資人;

  ⑥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根據案件進展提交終結預重整程式的申請或者預重整工作報告。

  臨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債務人、債權人認為臨時管理人存在違法履職、不公正履職或者不能勝任職務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許。

  4.預重整期間的核心實操規則

  (1)預重整期限

  北京現行規則未統一規定預重整必須在固定的若干月內完成。自人民法院決定預重整之日起,至臨時管理人提交預重整工作報告之日止,為預重整期間;該期間不計入重整申請的法定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規模、債權債務關係、投資人招募情況以及協商進度,在個案中確定工作期限或者階段性節點。臨時管理人發現債務人不具有重整原因、重整價值或者重整可能,債務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債務人無法支付預重整必要費用且無人墊付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終結預重整程式,不宜無期限延長。

  (2)執行程式

  預重整尚未進入正式破産程式,原則上不當然産生《企業破産法》第19條規定的執行程式中止效力。

  對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産重整審查的案件,北京現行規則明確要求臨時管理人及時通知所有已知執行法院中止對債務人財産的執行程式。其他案件是否暫緩、中止或者協調執行,應當根據執行案件具體情況,由有關法院依法決定,不能僅以進入預重整為由當然停止執行。

  (3)財産保全

  預重整本身不當然解除既有保全措施,也不當然禁止採取新的保全措施。

  預重整期間,因利害關係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響後續重整程式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臨時管理人、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産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申請錯誤造成債務人損失的,申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資訊披露與保密

  債務人應當如實披露可能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重整價值、評估預重整方案或者作出表決意思表示的重要資訊,並就預重整方案作出説明、回答有關詢問。

  重點披露內容通常包括資産負債情況、重大訴訟和執行情況、擔保及權利負擔、關聯交易、出資權益負擔、持續經營情況、償債資源、投資人方案以及不同程式下的清償比較等。

  臨時管理人應當根據參與主體及協商事項確定資訊披露的範圍、方式和時間,並對商業秘密、個人資訊及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資訊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預重整參與人或者臨時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或保密約定,擅自對外披露資訊並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臨時管理人的費用與報酬

  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原則上不提取預重整報酬。

  臨時管理人執行職務所發生的必要費用,由臨時管理人與預重整參與人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債務人及時支付。債務人未及時支付或者債務人財産不足以支付,臨時管理人或者其他主體在重整申請受理前墊付的,重整申請受理後,經相應權利人主張,可以列入破産費用,由債權人會議審查。

  預重整終結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並指定臨時管理人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時,應當結合臨時管理人在預重整期間的實際工作量、履職效果和對重整程式的貢獻綜合確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但重新指定管理人的,臨時管理人的預重整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並作為破産費用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重整申請或者准許撤回重整申請的,臨時管理人的工作酬勞由其與預重整參與人依事先或者事後協議確定。

  5.預重整與正式重整的銜接

  (1)管理人主體銜接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請後,可以指定臨時管理人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臨時管理人存在違法違規、不公正履職、依法應當回避、不能勝任職務或者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管理人的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管理人。

  因此,臨時管理人與正式管理人之間並非當然繼任關係,最終應以人民法院的指定決定為準。

  (2)方案銜接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請後,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預重整方案為基礎製作重整計劃草案,並依法提交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

  預重整方案與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一致的,有關債權人、出資人在預重整階段作出的同意表示,可以視為其對重整計劃草案表決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重整計劃草案對預重整方案作出修改,並對有關權利人産生不利影響;

  ②預重整方案表決前存在重要資訊隱瞞或者虛假資訊披露;

  ③預重整方案表決後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權利人的表決判斷;

  ④表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表決程式、資訊披露不符合相關要求。

  出現上述情形的,受到影響的權利人有權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表決。預重整階段形成的方案和表決結果能否延續至正式重整程式,應當以資訊披露充分、方案未發生實質性不利變更、意思表示真實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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