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程式的啟動

日期:2026-09-23 14:32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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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破産程式的啟動是整個破産流程的首要環節,直接決定破産程式能否依法進入實質審理階段。本章説明破産申請主體、申請條件、材料、管轄、費用、受理審查及救濟途徑。

  一、哪些主體可以申請破産?

  當企業作為債務人具備破産原因,債務人、債權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等主體,均可依法申請破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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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義務人:根據《民法典》第70條之規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

  二、各申請主體申請破産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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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請材料清單

  (一)債務人申請清算、重整、和解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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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債權人申請清算、重整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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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債務人破産清算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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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破産向哪個法院申請?

  (一)地域管轄

  管轄原則:破産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難以確定的,由債務人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集中管轄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産法庭集中管轄:

  1.北京市轄區內區級以上(含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公司(企業)的強制清算和破産案件。

  2.跨境破産案件。

  (三)執轉破案件的管轄

  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金融機構案件的管轄

  債務人為金融機構的破産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專門管轄。

  五、案件受理費用與預付破産費用

  (一)破産案件受理費標準

  破産案件申請費依據破産財産總額計算,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財産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破産案件受理費交納時點

  當事人提出破産申請後,人民法院不預收案件受理費。

  破産清算:破産受理後、破産財産分配前,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破産重整、破産和解: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後,程式終結前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對無財産可供分配的破産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費。

  (三)預付破産費用

  破産申請時,申請人可以自願向破産管轄法院墊付一定的破産費用。申請人是否自願墊付原則上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受理;符合條件的無財産可破案件可依規定申請破産費用援助。

  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的出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願意墊付破産費用的,墊付費用作為破産費用,從債務人財産中向墊付人隨時清償。

  六、法院受理審查要點及時限

  (一)形式審查要點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負責判斷破産申請是否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確認程式要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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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質審查要點

  人民法院審判部門負責判斷債務人是否具備《企業破産法》第2條規定的破産原因。

  (三)審查時限規定

  1.債權人申請的審查週期

  債權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債務人或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的申請審查週期

  債務人或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産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3.其他特殊情況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述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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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請被駁回的原因與救濟

  1.破産申請被駁回的原因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至破産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具備破産原因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2.救濟途徑與程式

  申請人對駁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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