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選任及其報酬確定

日期:2026-09-22 17:44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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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人及其權利義務是什麼?

  (一)管理人的職責定位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履行接管、調查、管理、處分等職責。

  (二)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管理人的權利

管理人的選任及其報酬確定

  2.管理人的義務

  《企業破産法》第27條要求管理人勤勉盡責、忠實履職。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1)廉潔公正;

  (2)依法及時披露資訊;

  (3)及時推動程式、積極調查事實;

  (4)積極與債權人溝通。

  (三)管理人的監督機制

  1.監督機制

管理人的選任及其報酬確定

  2.對管理人履職不當的責任追究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130條,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個別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對管理人的履職行為進行追責,以實現對管理人的監督。

  二、管理人如何選任?

  (一)北京市管理人名冊現狀

  北京市企業破産案件管理人名冊及其更新資訊,以北京法院網現行公告為準。

  (二)隨機選任方式及程式

  人民法院一般從北京市企業破産案件管理人名冊中隨機指定管理人,並依法製作、送達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具體搖號方式及操作流程,以人民法院現行規定為準。

  (三)競爭選任方式及程式

  對於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大型集團、關聯企業以及其他資産規模較大、法律關係複雜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破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公告招募、資格審查、專業評審等方式競爭選任管理人。

  參與選任的機構應當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並接受履職能力、工作方案、團隊配置、利益衝突等方面的審查。具體選任程式和期限以人民法院發佈的公告及現行規則為準。

  (四)債權人推薦指定管理人辦法

  根據《北京破産法庭接受債權人推薦指定管理人的工作辦法(試行)》,符合條件的主要債權人協商一致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北京市企業破産案件管理人名冊中的機構擔任管理人。

  主要債權人原則上應合計代表已知總債權額二分之一以上。推薦重整管理人或者預重整臨時管理人的,還應當與債務人協商一致。是否接受推薦,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決定。

  (五)清算組擔任管理人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18條,破産申請受理前已經依法成立清算組、金融機構破産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成立清算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

  清算組成員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包括有關政府部門人員和管理人名冊中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三、債務人的配合義務

  (一)債務人的配合義務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15條、第25條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債務人的資料、財産負有法定保管、移交與配合義務,該義務貫穿整個破産程式,即自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産程式終結之日。具體包括:

管理人的選任及其報酬確定管理人的選任及其報酬確定

  (二)不配合的法律後果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127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破産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作的通知》第2條、《北京破産法庭破産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試行)》第38條規定,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監事或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妨害接管的,管理人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告人民法院。處理意見包括以下方式,具體由破産審判部門作出,破産法院執行部門強制執行。

債務人拒不配合的法律責任

管理人的選任及其報酬確定

  四、管理人的報酬確定

  (一)報酬計算標準與方法

  1.按最終清償的普通破産財産價值

管理人報酬分段比例上限

管理人的選任及其報酬確定

  2.按最終清償的擔保財産價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13條,管理人為維護、變現和交付擔保財産付出合理勞動的,可以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報酬;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該規定確定,報酬比例不得超過第2條所定比例上限的10%。

  (二)爭議解決機制

  1.協商階段

  (1)主體:管理人、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會議授權的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主席)。

  (2)方式:雙方就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進行協商。

  (3)結果:如果協商一致,管理人應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並附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

  2.法院裁決階段

  (1)啟動方式: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附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2)法院處理程式:

  通知與説明: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債權人會議異議書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書面説明。

  聽證會: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意見。

  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債權人會議異議書之日起十日內,就是否調整管理人報酬問題書面通知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

  五、無産案件辦理與破産費用援助

  (一)無産案件與一般案件的辦理區別

  無産案件是指債務人財産不足以支付破産費用或者缺乏程式啟動資金的案件。此類案件可以簡化具體辦理方式,但財産、債權債務、人員、賬簿及涉訴涉執情況等必要調查不得省略;發現可追回財産或者責任線索的,應當及時處理。

  (二)程式終結與追加分配

  經調查確認債務人無財産可供分配且不足以支付破産費用的,可以依據《企業破産法》第43條、第120條申請終結破産程式。程式終結後發現依法應當追回或者新發現的財産,符合《企業破産法》第123條規定的,應當依法追加分配。

  (三)北京破産費用援助資金

  對符合條件的無産案件或者缺乏啟動資金的案件,管理人可以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産費用援助資金使用辦法(試行)》及現行配套規則申請援助。具體適用條件、申請期限、撥付標準及核銷材料,以受理法院現行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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