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與破産程式、實現債權清償的第一步。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人民法院、管理人將發佈債權申報公告,債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以下從申報主體、期限、材料、方式及境外債權人特別規定五個維度,為債權人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一、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一)申報主體與申報期限
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作為申報主體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具體包括:
1.已知債權人:通過債務人的會計賬冊、債務清冊、財務報告、清算報告、審計報告以及相關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確定。
2.未知債權人:通過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資訊網或省級以上報刊發佈的公告獲知申報資訊的債權人。
3.特殊主體: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票據追索權人、受託人等依法享有債權的主體。
債權申報期限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産申請後確定,自公告發佈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少於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
(二)申報材料要求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需向管理人提交以下四類材料:
1.主體資格證明

2.債權申報表
管理人將提供統一格式的《債權申報表》,債權人需如實填寫:
(1)債權人基本資訊、代理人資訊
(2)申報債權總額
(3)債權性質(普通債權/有財産擔保債權/職工債權等)
(4)有無財産擔保及擔保物詳情
(5)是否屬於連帶債權
(6)訴訟、仲裁或執行情況等
注意:外幣債權須以破産申請受理日人民銀行公佈的市場交易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並提交銀行出具的匯率證明。
3.債權證據材料
不同類型債權的核心證明材料見下表;債權人還應提交能夠證明債權發生、履行、擔保及已受償情況的相關材料。
常見債權類型需具備的證據匯總如下:

利息計算截止日:附利息的債權,利息計算至破産申請受理之日止。
4.其他必要文件
(1)送達地址及銀行賬戶確認書:填寫準確的郵寄地址、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及接收分配款的銀行賬戶資訊。地址變更須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2)誠信申報債權保證書:承諾申報材料真實、完整,虛假申報將承擔法律責任。
(3)財産線索徵集表:提供債務人財産線索,協助管理人追收財産。
(三)申報方式與途徑

注:具體申報方式與途徑以法院公告和管理人債權申報通知載明的方式、地址及平臺為準。
二、申報期限與逾期處理
(一)法定申報期限
《企業破産法》第48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該期限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定,並在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中載明。
1.期限起算與通知方式
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應于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同步在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資訊網發佈公告。
公告內容須明確:申報截止日期、申報渠道與地址、管理人聯繫方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間、材料清單及逾期後果。
2.期限的法律效力
在法定期限內合規完成申報的債權人,依法享有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與債權核查、提出異議及全程參與破産財産分配的完整程式權利;未依法申報的,原則上不得依據破産程式行使相關權利。
(二)補充申報的條件
依據《企業破産法》第56條規定,債權人逾期的,可以在破産財産最終分配前補充申報;最終分配完成並裁定終結後,不再通過破産程式補充申報
(三)逾期申報的法律後果
1.費用承擔:逾期申報通常由補充申報人承擔額外費用,該費用僅針對該單個債權人的補充申報行為産生,通常包括管理人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而發生的審查成本、公告費、公證費等。
2.權利影響:債權人在破産財産最後分配前可以補充申報;補充申報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産生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補充申報並經確認後,可依法參與後續尚未完成的程式。
(四)特殊債權的申報規則
1.未到期債權:可以申報,在破産申請受理時視為已到期,利息計算至破産申請受理日。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無論條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屆至,均可以申報。
3.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可以申報,但管理人應暫緩確認,待訴訟或仲裁裁判生效後,再依據生傚法律文書確認債權。
4.連帶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無論是否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均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已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5.職工債權:無需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列示並公示;職工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工資中的高出職工平均工資部分,按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他不屬於職工債權範圍的款項,按其性質申報。
6.稅收債權:涉稅債權指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向納稅人徵稅形成的債權,包含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關申報。依據破産企業類型差異,所涉稅款通常有增值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産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管理人審核核心為區別欠繳金額下的稅款本金、滯納金及罰款,並審核發生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産企業欠繳稅款産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訴訟應否受理的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9號)指出,破産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産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産債權,而破産受理後因欠繳稅款産生的滯納金則不屬於破産債權。
7.破産費用與共益債務:企業因處置債務人財産發生的相關稅費為破産費用,因繼續營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共益債務。
8.社保債權: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申報屬期2023年11月(含)之前養老、失業、工傷三險欠繳資訊;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申報屬期2023年11月(含)之前醫療、生育保險欠繳資訊;稅務部門負責申報屬期2023年12月(含)之後的社保、醫保欠繳資訊。
9.注意事項:債權人申報時應提交真實、完整的證據材料,故意虛假申報可能承擔不予確認、賠償、罰款等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債權審查與異議處理
債權審查與異議處理是破産程式的核心環節,旨在通過管理人初審與債權人會議核查,確保債權真實、金額準確,奠定公平分配的基礎。
(一)管理人審查程式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管理人對申報債權的審查,是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結合的過程。形式審查,包括申報主體是否適格、申報是否逾期、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等。實質審查,主要審查債權是否真實有效、債權數額是否準確、債權性質(如是否有財産擔保、是否屬於優先債權等)、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或強制執行期間等。對於存疑債權,管理人可要求債權人補充證據,或主動向債務人、其他關係人調查。
(二)債權人會議核查程式
管理人審查債權後應當編制債權表,並將債權表(含確認債權、暫緩確認債權、不予確認債權等)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核查。確認債權的債權人以及被法院賦予臨時表決權的債權人可以對債權表發表核查意見。
(三)異議的提出與處理
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解釋、調整;經解釋、調整後仍有異議的,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後15日內向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當事人在破産申請受理前訂有有效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依約申請仲裁。根據異議主體不同,處理方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