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

日期:2026-09-22 17:03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分享:
字號:   大   中   小

  債務人財産是破産清算、重整程式中清償債權的基礎,能否實現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直接影響債權人債權受償水準。本章圍繞財産調查、財産管理、財産變價、財産追回四大法定路徑展開,結合破産相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破産配套規則,系統闡述實現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的完整操作體系。

  一、債務人財産調查

  管理人應當全面核查債務人全部財産及財産權益,區分顯性、隱性資産,通過內部核查、外部查詢、交叉核驗完成全覆蓋調查,並編制財産狀況報告。

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

  (一)調查範圍的全面性

  財産調查應實現全覆蓋,既要查明已登記在冊的顯性財産(如銀行存款、房産、車輛、機器設備等),也要深挖未公開的隱性財産(如未到期債權、對外投資權益、智慧財産權許可收益、應收賬款等)。對於顯性財産,應通過查閱財務賬冊與實地盤點相結合確認;對於隱性財産,應通過審查交易流水、合同文本及關聯關係進行穿透式核查。

  (二)資訊核查的多維途徑

  查閱內部資料是獲取財産資訊的基礎,管理人通過查閱債務人的財務報表、會計憑證、合同文件等資料發現財産線索。管理人也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債務人銀行存款、信貸相關資訊;向不動産登記機構查詢債務人不動産權屬登記資訊;向車輛管理部門查詢債務人機動車登記資訊;向智慧財産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債務人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産權權屬登記資訊。此外,訪談債務人的上下游企業是核實債權債務關係的重要途徑。在資訊核查過程中,管理人注重交叉驗證,通過多種渠道獲取的資訊相互印證,確保核查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二、債務人財産管理

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

  管理人應當擬訂債務人財産管理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並嚴格按照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財産管理方案執行。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産應當及時登記、妥善管理,並按照實際情況開展評估、審計等工作。

  針對不同類型的財産,管理人會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保護破産企業的財産。對債務人的智慧財産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産應當及時核實,以確定權屬;對於債務人的對外股權投資以及收益,管理人應當依

  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在清理債務人對外股權投資時,不得自行以該投資價值為負或者為零而決定不予清理;對易損、易腐、跌價或者保管費用較高的財産應當及時變賣。

  三、破産財産變價

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産後,對於非貨幣類的破産財産需要變價出售。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産財産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並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産財産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産財産。但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一)破産財産變價方式

  除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外,變價出售破産財産應當通過拍賣進行。

  1.傳統拍賣

  採取傳統拍賣方式處置破産財産的,管理人可在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産財産變價方案框架內,公開選聘具備相應拍賣資質的機構實施拍賣。拍賣機構選聘規則、服務報酬標準均應作為財産變價方案組成部分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選聘工作全程公開透明,管理人可邀請債權人代表到場全程監督選聘流程。

  2.網路拍賣

  根據《北京破産法庭破産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試行)》,管理人處置債務人財産應當以網路拍賣優先為原則。僅以下情形可採取其他處置方式:①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③財産性質特殊不適宜網路拍賣。

  管理人應當在財産變價方案中列明詳細的網路拍賣實施安排,並由債權人會議表決。網路拍賣實施安排通常涵蓋以下事項:擬通過網路拍賣處置的債務人財産的範圍、狀況;擬選擇的網路拍賣平臺;擬拍賣時間、起拍價或其確定方式、保證金的數額或比例、保證金和拍賣款項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公告期、競價時間、出價遞增幅度、拍賣次數、第一次拍賣的降價幅度及流拍後的處理方式;其他事項。

  網路拍賣平臺選擇應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司法拍賣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中選擇,目前共七家機構入選。

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

  為降低管理人履職成本,提高財産處置效率,管理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第三方輔拍機構,協助辦理拍賣財産的清點登記、資料製作、展示諮詢、引領看樣等事務性工作。輔拍機構的選聘方案及報酬納入破産財産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決議。

  管理人實施網路拍賣需履行嚴格的公告義務。公告除在選定的拍賣平臺發佈外,應同步在“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資訊網”(http://pccz.court.gov.cn)發佈,確保程式公開透明。

  (二)北京市關於破産財産變價的配套機制

  1.不動産變價處置創新

  (1)推行“帶封處置”與協同解封機制

  管理人可申請審理法院向查封單位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解除查封。對於除涉刑事偵查、海關扣押等不宜處置之外的財産,若查封單位不予配合或未能及時解除,可依法推進“帶封處置”,並在拍賣公告中充分披露。處置成交後,由審理法院出具包含解除查封與轉移登記內容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構應依法一併辦理。

  (2)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化處置

  債務人名下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不屬於破産財産,人民政府有權收回處置。

  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可以辦理出讓手續的國有劃撥土地,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管理人可先行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公開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管理人應明確告知受讓方,在受讓方繳納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項稅費、完善用地手續後,方可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成交後管理人依據成交確認書等文件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與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受讓方交納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項應繳稅費,管理人協助受讓方完善用地手續後,受讓方可持相關材料向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登記。

  (3)分類化解工程驗收難題

  對於破産企業擁有的已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因債務人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如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全部房屋用途,不限于歷史遺留項目),管理人可憑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及防雷檢測合格證明,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不再將完整的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前置條件。

  (4)健全區級不動産處置聯席機制

  北京市各區政府建立由規劃自然資源、住建、稅務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機制,針對轄區內破産企業不動産的規劃調整、權屬瑕疵及歷史遺留問題,採取“一事一議”方式集中會商解決。

  (5)優化不動産登記申請材料

  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其他規定材料,代表破産企業申請辦理不動産首次登記、轉移登記等手續,登記機構應依法依規予以辦理登記。

  2.小客車變價處置的配套機制

  (1)依託北京法院司法處置通道

  債務人名下符合司法處置條件的京牌小客車,破産管理人可以申請法院破産審判部門委託執行部門提供必要協助,在北京産權交易所京牌小客車司法處置網路平臺上進行司法處置。北京産權交易所提供協助年檢驗車、預展、交付車輛等服務,實現破産財産在法治軌道內的價值最大化。

  司法處置成交後,在市高級法院統一協調下,處理京牌小客車違章罰分,罰款由買受人繳納;買受人持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辦理過戶。

  (2)下落不明車輛協查機制

  對於檔案在冊但實物失控的車輛,管理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辦理車輛查封,禁止辦理轉讓或登出登記。

  3.長期股權投資及股權變更

  (1)股權變更的司法強制力

  對於破産企業持有的對外投資股權,當目標公司、名義持有人或其他相關方拒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時,人民法院可依據管理人申請,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強制滌除原股東登記資訊並辦理變更。但是,若股權被第三方(非債務人)持有(代持情形),管理人需先通過確權訴訟或法院在執行程式中直接認定權屬,方可強制變更。

  (2)重整企業股權變更便利化措施

  無質押查封情形:管理人應依法完成納稅申報。在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中已對稅款債權作出清償安排,且稅務部門無異議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持法院批准重整計劃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管理人決定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即時受理、並聯辦理、限時辦結。

  有質押查封情形:由審理法院出具解除查封、登出質押登記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關收到通知書後,應同步辦理解除查封/質押手續與股權變更手續,最大限度縮短辦理週期。

  4.府院聯動協調機制

  充分發揮北京市企業破産和市場主體退出工作聯席會議的統籌協調作用:

  常態化溝通機制:市發展改革委(市企退辦)與市高級法院建立定期對接機制,通報破産財産處置中的堵點、難點與共性問題,重點破解土地、房産、稅收、市場監管等領域的政策壁壘。

  疑難個案會商機制:針對重大複雜案件中財産處置涉及的規劃調整、土地變性、證照補辦等難題,由市區兩級聯席機制啟動專題會商或提級調度,採取“一事一議”“一案一策”方式予以協調化解。

  數據共用與業務協同:依託“京通”政務服務平臺等平臺,推動破産財産資訊查詢、核稅徵稅等環節的線上整合辦理,實現破産事務“一網通辦”,切實提升財産處置效率。

  四、不當交易撤銷與非正常收入追回

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

  管理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及司法解釋,通過撤銷、確認無效、追繳出資或返還抽逃出資、追回高管非正常收入四類路徑收回流失財産。

  (一)可撤銷行為

  管理人可以依法請求撤銷破産申請受理前一年內的無償轉讓、明顯不合理交易、為無擔保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放棄債權等行為;對受理前六個月內具備破産原因後仍實施的個別清償,除使債務人財産受益外,也可以請求撤銷。

  (二)無效行為

  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産的行為,以及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管理人有權依法主張無效並追回債務人財産。

  (三)追繳出資或返還抽逃出資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債務人的出資人存在抽逃出資的,管理人可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

  (四)追回非正常收入

  債務人出現破産情形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績效獎金、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以及其他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應依法追回。

  五、破産衍生訴訟指引

  (一)主要類型

  破産衍生訴訟主要包括:債權確認訴訟;取回權、別除權及財産歸屬爭議;管理人追收債權、追繳出資、請求返還非正常收入或者行使撤銷權、確認行為無效的訴訟;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責任主體損害債務人利益的責任訴訟;以及破産程式中發生的合同、勞動、侵權等糾紛。辦理時應區分訴訟請求屬於債務人個別利益還是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並據此確定適格原告和訴訟方案。

  (二)管轄與訴訟主體

  依據《企業破産法》第21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原則上由受理破産申請的法院集中管轄;法律、司法解釋對專門管轄、指定管轄或者仲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管理人依《企業破産法》第25條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債權確認訴訟及債權人代表訴訟的主體,依據《企業破産法》第58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確定。

  (三)訴訟費用與期限管理

  衍生訴訟案件受理費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案件性質計收。管理人為維護債務人財産或者全體債權人利益提起訴訟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可以依據《企業破産法》第41條列入破産費用;因個別債權爭議産生的費用由相關當事人依法承擔。現行法律未對管理人提起全部衍生訴訟設置統一期限,管理人應在接管後及時完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和證據保全審查,並原則上在破産程式終結前採取起訴、仲裁、保全或者中斷訴訟時效等措施。

  (四)辦理清單

  管理人決定提起衍生訴訟前,應形成案件事實和證據清單、請求權基礎與管轄分析、訴訟時效審查、訴訟成本與回收價值測算、財産保全方案以及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報告方案;對回收成本明顯高於預期收益的,應依法履行報告和決策程式。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

已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