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和解是債務人在法院監督下與債權人協商達成債務減免或延期清償協議,避免破産清算、保留企業主體的程式,該程式結構簡便、靈活高效。
一、什麼情況下適合和解?
(一)適用條件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95條,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和解,或者在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宣告破産前,向法院申請和解。滿足以下情形時,可以選擇和解程式:

(二)和解vs重整:如何區分?

二、和解的申請與和解協議
(一)和解的申請

(二)和解協議草案
根據破産相關法律要求,協議草案通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和解協議關注點
根據破産相關法律要求,協議草案通常應包含以下內容:

(四)《企業破産法》未規定管理人對和解協議執行的監督。
與重整不同,立法無此規定。
三、和解程式的啟動以及和解協議草案的表決
(一)法院審查
法院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條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裁定和解之日起,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産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可行使擔保權。
(二)債權人會議表決(雙門檻)
同時滿足才算通過:
1.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人數過半數同意;
2.同意的債權額佔無財産擔保債權總額≥2/3。
如果僅滿足其中一項,債務人申請二次表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二次表決應在首次表決後的三十日內進行。
(三)和解協議通過後的程式銜接
四、和解協議的效力
和解協議草案一經法院裁定認可,産生以下法律效力:
1.對債務人及全體和解債權每人平均有約束力,無論其是否參與表決或投票反對;
2.債務人須嚴格按協議約定清償債務,不得擅自變更;
3.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五、和解協議的無效及後果
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裁定無效,並宣告債務人破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範圍內,不予返還。
六、和解協議不履行的後果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産。
和解協議對債權的調整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産債權。和解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七、和解程式完整流程圖
和解程式的申請、表決、法院認可、終止和解程式、財産與營業事務移交及協議履行等節點見下圖。
八、實務提示
以下幾點在實際操作中容易被忽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