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清算程式

日期:2026-09-22 15:09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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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産清算是企業破産程式中最具終局性的路徑。其核心目標在於通過法定的、公開透明的程式,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産變價處置,並在全體債權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最終實現經營主體的有序退出。

  一、什麼是宣告破産

  法院作出宣告債務人破産的裁定,即宣告債務人破産(簡稱“宣破”)。宣破後,破産清算程式不可逆轉或轉換,最終將通過清算程式完成主體退出。

  (一)宣破條件

  根據法院所受理的破産案件類型,宣破條件分為如下三類:

  1.破産清算案件

  破産清算案件宣告債務人破産的條件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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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時間軸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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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整案件轉破産清算

  重整程式終止並宣告債務人破産的法定情形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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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和解案件轉破産清算

  如果法院受理的是破産和解申請,當出現如下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將宣告債務人破産,轉入破産清算程式:

  (1)和解協議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2)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

  (3)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

  (4)和解協議執行期間,債務人不執行或不能執行和解協議,並經債權人申請。

  (二)宣告破産後的法律程式

  債務人被宣告破産後,其後續程式為:確定破産程式為破産清算,不再進行重整或和解;處分破産財産用於分配清償,以變現後分配為主要方式,也可進行實物分配;最終完成企業主體登出。

  二、破産清算程式中的財産變價與分配

  (一)破産財産處置的法律節點以及例外

  管理人應在宣破後及時擬訂變價方案,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啟動拍賣/變賣(網路拍賣優先)。例外情形:

  1.擔保財産單獨處置:對特定財産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可隨時主張行使擔保物權。

  2.緊急處置:若債務人財産存在季節性、鮮活、易腐敗變質、易損易貶值或保管管理費用過高等情況,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批准先行處置相關財産。

  3.無財産/財産不足:經調查無財産可供分配或財産僅夠破産費用,管理人可申請終結程式,無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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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産財産的清償順位

  1.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依《企業破産法》第41條至第43條優先、隨時清償;其餘債權的分類及清償順位詳見第六章第三節。破産清算中,管理人應重點核實特定財産優先權、同順位債權比例分配以及分配後的剩餘財産處理。

  2.職工債權的優先性:職工債權為第一順位債權。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原則上按照墊付的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由欠薪保障基金墊付的,應按照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3.人身損害賠償債權的優先性: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

  (三)分配方案的制定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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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産程式終結

  (一)終結情形

  在不同的破産階段中終結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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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産終結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産程式後,依法對破産人、相關責任人員、債權人和管理人産生相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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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業登出

  登出是登記機關對於企業法人終止予以記錄並公示的登記行為,企業法人主體資格的取得以設立登記為標誌,其喪失以登出登記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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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稅務登出

  管理人持終結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北京已優化非正常戶解除、發票供應、納稅申報等流程(詳見專題七《破産涉稅事項辦理》)。

  (二)登出登記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121條規定和《北京市深化破産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登出登記方式和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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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破産相關刑事責任與刑民交叉

  (一)常見刑事風險

  破産辦理中應重點識別虛假破産、妨害清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職務侵佔、挪用資金、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風險。是否構成犯罪,應依《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行為主體、主觀故意、危害結果和追訴標準判斷,不能僅以企業進入破産程式推定刑事責任。

  (二)管理人的線索處置義務

  管理人在接管、審計、債權審查和財産追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應固定賬簿、合同、流水、電子數據等證據,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並依案件情況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移送或者報案。對已經被刑事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不得擅自處置,應通過法院協調明確保管、續封、價值維護及後續移交方案。

  (三)刑事程式與破産程式的銜接

  債務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並不當然導致破産程式停止。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應根據財産屬性、債權性質及刑事案件進展,協調推進債權申報與核查、涉案財産甄別、追贓退賠和破産財産分配。涉及同一事實認定確需等待刑事程式結果的,可依法對相關爭議事項作暫緩確認、預留分配或者中止個別訴訟處理,避免重復受償和損害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

  (四)刑民交叉辦理清單

  管理人應建立涉刑人員、涉案財産、被害人及申報債權、刑事查封措施、追贓退賠進度和證據移交情況臺賬;重大事項及時報告人民法院,並向債權人會議披露對財産範圍、債權確認、處置進度和分配方案可能産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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