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對企業有什麼保護作用?

日期:2026-09-23 16:12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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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依法進入破産程式後,法律將通過集中管轄、統一清償和程式保護等機制,為困境企業規範化解債務風險提供制度保障。

  1.依據《企業破産法》第19條、第20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産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並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産後繼續進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依法由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已有有效仲裁協議的,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處理。債權爭議可通過債權確認訴訟或者仲裁解決;

  3.適用清算程式的,企業財産依法變價並按法定順序公平清償;清算程式終結並依法登出後,企業有序退出市場。破産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産程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産清算程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4.適用和解程式的,企業可在人民法院監督下與債權人協商達成債務清償的和解方案,維持企業繼續經營並獲得信用修復;

  5.若適用重整程式的,企業可借助司法保護重組債務、引入戰略投資者,表決通過並執行重整計劃,維持企業繼續經營並獲得信用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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