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域管轄
管轄原則:破産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難以確定的,由債務人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集中管轄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産法庭集中管轄:
1.北京市轄區內區級以上(含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公司(企業)的強制清算和破産案件。
2.跨境破産案件。
(三)執轉破案件的管轄
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金融機構案件的管轄
債務人為金融機構的破産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專門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