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向哪個法院申請?

日期:2026-09-23 14:39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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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域管轄

  管轄原則:破産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難以確定的,由債務人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集中管轄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産法庭集中管轄:

  1.北京市轄區內區級以上(含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公司(企業)的強制清算和破産案件。

  2.跨境破産案件。

  (三)執轉破案件的管轄

  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金融機構案件的管轄

  債務人為金融機構的破産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專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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