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企業是否申請破産

日期:2026-09-21 17:59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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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句話看懂破産

  破産是法院主導、多方公平處理債務的法定程式,分重整、和解、清算三條路徑。一旦法院受理破産,企業全部債務統一清理,能保住經營就減債重生,沒有經營價值就公平變賣資産還債,清算終結並登出後,企業主體資格終止。

  法律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二條

  細分説明:破産兩大核心價值

  (1)企業挽救價值:針對有技術、資質、客戶資源,僅短期高額負債壓垮的企業,通過重整減免本金、延長還款、引入投資人,保留主體持續經營;

  (2)有序退出價值:完全無經營價值的企業,通過清算統一處置資産,避免多個債權人輪番查封、拆分資産,實現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程式終結並登出後,企業主體資格終止。

  2.申請前重點核對事項

如何判斷企業是否申請破産

  法律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二條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3.三類破産程式對比

如何判斷企業是否申請破産

如何判斷企業是否申請破産

如何判斷企業是否申請破産

  4.申請破産對企業的四大保護

  有關債務人財産的保全措施依法解除、執行程式中止;已經開始但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依法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後繼續;個別清償受到限制;債權統一申報、審查和分配。

  法律依據:《企業破産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産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産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産受益的除外。

  便企貼士:破産申請受理後,針對企業財産的銀行凍結措施依法應當解除,可恢復企業賬戶基礎資金流轉,賬戶的後續使用由管理人或經法院批准自行管理的債務人依法進行管理。

  5.破産對股東/法定代表人影響

  (1)無需股東、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①股東全額實繳註冊資本,無抽逃出資;

  ②法定代表人、高管未無償/低價處置公司設備、房産、股權;

  ③經營者未為公司貸款、貨款簽署個人連帶擔保責任;

  ④無隱匿賬冊、偽造財務報表、虛構債務行為。

  後果:公司資産依法清償並登出後,企業主體資格終止;股東、法定代表人個人未提供擔保且無其他法定責任情形的,一般不對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2)常見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①股東未足額出資、抽逃出資,管理人可起訴要求補足資金;

  ②法定代表人、高管低價轉移、隱匿公司財産,財産會被追回,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③個人為公司債務簽連帶擔保,債務無法清償時需個人償還。

  法律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涉及抽逃出資的,同時適用《公司法》關於股東出資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佔的企業財産,管理人應當追回。

  《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破産高頻誤區問答高頻誤區10問

  Q1:企業破産=法定代表人上徵信黑名單,以後不能做生意?

  A:完全錯誤。只有企業清算登出才會消滅主體;重整、和解成功後企業可通過北京一站式渠道依法修復信用,具體限制能否解除,以失信資訊類型、履行情況及主管部門審查結果為準。若高管存在轉移、隱匿企業財産,拒不移交資料、拒不配合管理人履職等違法行為,則可能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受到任職資格、信用等方面的相應限制。

  Q2:只要公司欠錢,隨時可以申請破産?

  A:不行。必須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短期回款不足、臨時資金缺口等情況不滿足破産法定條件,法院會駁回申請。

  Q3:破産之後員工工資、社保就不用支付了?

  A:錯誤。職工工資、公積金、醫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屬於優先債權,管理人會主動統計公示,優先變賣資産發放,不用員工自己申報債權。

  Q4:小微企業走破産流程和大企業一樣漫長複雜?

  A:北京專門出臺《北京破産法庭中小微企業快速重整工作辦法(試行)》,大幅壓縮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提交全部時限,最快3個月辦結。

  Q5:申請破産必須先還清所有欠款才能立案?

  A:正好相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才是申請破産的法定前提,不需要提前還錢。

  Q6:破産後公司名下房産、車輛一定會被全部拍賣?

  A:清算程式原則上對債務人財産進行統一管理和處置,也可依法採取整體營業轉讓、實物分配等方式;重整程式可根據重整計劃保留經營所需資産,並依法處置非核心資産。

  Q7:股東已經實繳全部出資,公司欠債還需要兜底?

  A:無擔保、無轉移資産行為,足額出資股東不用承擔公司剩餘債務。

  Q8:進入破産程式會影響子女上學、個人貸款?

  A:企業破産屬於市場正常經營風險,無個人違法記錄不會影響個人徵信、子女教育。

  Q9:和解、重整失敗,企業直接關門,沒有挽救機會?

  A:重整、和解方案未通過,可在宣告破産前再次協商調整方案,只有宣告破産後才進入清算。

  Q10:外地企業在北京有分公司,可以在北京申請破産嗎?

  A:不可以,分公司通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破産由總公司主要辦事地法院管轄,分公司隨總公司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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