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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向管理人移交全部資料

2.拒不配合處罰説明
妥善保管財産和資料;按法院、管理人要求工作並如實回答;列席債權人會議並接受詢問;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産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産證據材料而使財産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八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3.管理人選任模式


4.債務人日常經營管理配合義務
(1)管理人接管前妥善保管全部資産,不得私自處置;
(2)如實告知全部合同、應收、應付賬款情況;
(3)配合管理人訪談、財務核查、資産盤點;
(4)安排財務、業務人員留守對接管理人工作;
(5)按時完成稅務、社保申報,維持資産有效存續(專利續費、廠房維保)。
法律依據:《企業破産法》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産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5.管理人核心職責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獨立履行職責,核心工作包括:
(1)全面接管債務人財産、印章、賬簿、文書等全部資料;
(2)調查核查債務人資産負債情況,製作財産狀況報告;
(3)審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編制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4)制定並執行債務人財産管理、變價、分配方案;
(5)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調解等法律程式;
(6)重整程式中監督重整計劃執行,清算程式中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法律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産狀況,製作財産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産;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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