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與資産處置

日期:2026-09-21 17:27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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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債權人會議核心作用

  債權人會議:職權、參會主體與表決規則

  三類事項分別適用不同表決門檻

  (1)債權人會議職權

  核查債權  核查已申報債權

  審議方案  財産管理、變價與分配

  表決方案  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草案

  監督履職  監督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

  (2)參會主體

  債權人(含稅款、社保債權人)、職工代表、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特別提示:有財産擔保債權人可以參會,但對和解協議和破産財産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3)表決規則

債權人會議與資産處置

  説明:表決權範圍及分組方式,依《企業破産法》及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企業破産法》第六十四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産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每人平均有約束力。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説明,並回答詢問。

  第九十七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産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2.財産調查方法

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財産調查方法

債權人會議與資産處置

  3.財産處置規則

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資産處置策略

債權人會議與資産處置

  (1)拍賣平臺:淘寶網、京東、人民法院訴訟資産網、公拍網、中拍協、北京産權交易所;

  (2)不動産帶封處置:房産多輪查封無需逐一辦理解封,拍賣成交後法院統一齣具協助過戶文書;

  (3)小客車處置:可通過北京産權交易所開展評估、拍賣等服務;交通違法記錄及罰款按現行規定處理。

  (4)易腐、季節性資産: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批准先行處置,防止貶值。

  政策依據:《北京市深化破産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

  4.破産撤銷權通俗解讀

  破産前1年內無償轉讓、低價處置財産、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破産前6個月明知無力償還仍單獨清償,管理人可起訴撤銷交易,追回全部財産公平分給所有債權人。

  法律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産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産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産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産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産受益的除外。

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財産追回路徑

圍繞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和出資責任,識別可追回財産

債權人會議與資産處置

三類追回路徑共同服務於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

  5.破産財産清償順序

破産財産清償順序

  法律依據:《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産財産在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産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産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産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産債權。

  破産財産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産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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