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投資協議或類似文件”是否必須提供?

日期:2019-01-03 15:55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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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投標、並購、合資、合作等項目,投資主體應提交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協議或類似文件。

  項目實施前無法取得上述協議或類似文件的,投資主體作出合理、充分的説明後可以不提供本項附件。比如:某項目的內容是投資主體A在境外設立全資子公司a,不涉及對外簽署合作協議。投資主體A在申報材料中對該情況作出合理、充分的説明後,可以不提供本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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