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對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項目採取“事前管理有區別、事中事後全覆蓋”的管理思路,對其中的敏感類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對其中的非敏感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投資主體應當將有關資訊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無需備案;而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無需備案也無需告知。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參照執行。

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對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項目採取“事前管理有區別、事中事後全覆蓋”的管理思路,對其中的敏感類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對其中的非敏感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投資主體應當將有關資訊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無需備案;而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無需備案也無需告知。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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