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在境外開展的投資項目,根據之前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事前沒有進行過備案的,現在是否需要補辦?

日期:2019-03-01 14:37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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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交割、且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無須核準和備案的項目,現在不需要補辦相關手續。如果現在要開展新的境外投資項目,應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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