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11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準的範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備案管理的範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産、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下同)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註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