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
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産、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2.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3.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4.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産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産;
6.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7.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8.通過協議、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産。
這裡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這裡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