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核準管理的範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核準敏感類項目內容:
(一)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
(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一)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二)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三)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四)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
(一)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産維修;
(二)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三)新聞傳媒;
(四)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