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屬於核準、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本辦法所稱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産、權益(已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辦理核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第三十三條 屬於核準、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未取得有效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第三十六條 核準、備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時限等要求實施核準、備案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七條 對核準、備案機關實施的核準、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備案,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和程式予以核準、備案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十九條 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將核準、備案有關資訊予以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