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的程式和時限

日期:2018-04-19 14:52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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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路系統向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表並附具有關文件。其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備案機關提交;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的,由其直接向備案機關提交。

  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

  第三十條 項目備案表和附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備案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項目備案表或附件不齊全、項目備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項目不屬於備案管理範圍、項目不屬於備案機關管理許可權的,備案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備案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備案表之日起即為受理。

  備案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項目備案表,都應當通過網路系統告知投資主體。投資主體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憑證的,可以通過網路系統自行列印或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第三十一條 備案機關在受理項目備案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主體出具備案通知書。

  備案機關發現項目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有關規劃或政策、違反有關國際條約或協定、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應當在受理項目備案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主體出具不予備案書面通知,並説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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