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佔比是指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
1.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
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産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應屬於《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諮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託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託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産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企業應正確計算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由具有資質並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
2.總收入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徵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