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屬於對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除(五)款外)、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情況的企業,按《認定辦法》規定辦理;屬於對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五)款産生異議的,應以問題所屬年度和前兩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之比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五)款規定進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