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個項目審定實際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
(2)項目申報主體需與投資主體一致,即申報材料、投資憑證的單位與申報單位為同一單位。
(3)項目投入營業使用時間應在2025年10月1日(含)至項目申報日期間。僅支援發票開具和資金支付時間在2025年10月1日(含)之後的實際投資,符合支援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支付率不低於70%。

(1)單個項目審定實際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
(2)項目申報主體需與投資主體一致,即申報材料、投資憑證的單位與申報單位為同一單位。
(3)項目投入營業使用時間應在2025年10月1日(含)至項目申報日期間。僅支援發票開具和資金支付時間在2025年10月1日(含)之後的實際投資,符合支援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支付率不低於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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