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企業所屬在京離境退稅商店2025年四季度、2026年(一、二、三、四季度)、2027年(一、二季度)離境退稅季度銷售額5萬元(含)以上;較上年同期實現5%以上增長(如上一年無退稅銷售額基數的視同符合增速條件)。
2.同一企業不得拆分申報,若實際運營單位為分公司,須由在京經營的母公司統一申報。

1.同一企業所屬在京離境退稅商店2025年四季度、2026年(一、二、三、四季度)、2027年(一、二季度)離境退稅季度銷售額5萬元(含)以上;較上年同期實現5%以上增長(如上一年無退稅銷售額基數的視同符合增速條件)。
2.同一企業不得拆分申報,若實際運營單位為分公司,須由在京經營的母公司統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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