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醫療器械註冊證上的配套的附件作為維修配件或消耗品是否可以單獨售賣?
答覆內容:網民您好!關於您諮詢的問題,經核實回復如下:根據《醫療器械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醫療器械註冊證中“結構及組成”欄內所載明的組合部件,若以更換耗材、提供售後服務或維修等為目的,且這些配件專為原註冊産品設計的,那麼這些配件可以單獨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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