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對集中交易市場沒有具體解釋。如今很多大型商超或城市綜合體都有兩家以上的化粧品經營企業(入場經營者分別辦理營業執照),是否也可以認定為集中交易市場?如果大型商超或城市綜合體具有類似集中交易市場的管理模式或功能,即使只有一家化粧品經營者,是否也是納入監管範圍?感謝解答。
答覆內容:網民您好!關於您諮詢的問題,經核實回復如下:在監管實踐中,認定一個主體是否為化粧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綜合考慮化粧品經營行為特點、化粧品經營聚集程度、公眾普遍認知等多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依據《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化粧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承擔入場化粧品經營者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化粧品經營者進行檢查。您所説的具體情形,可以諮詢所在地監管部門進行進一步電話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