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 第3號)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條為“境外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此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 第27號)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 第32號)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3號令於2017年12月29日被廢止。請問現在境內國有産權交易,是否主要依據《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 第32號)及其《關於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産權規〔2022〕39號)等規定?請問現在境外國有産權交易,是否主要依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 第27號)及《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産權規〔2020〕70號)等規定?
答復內容: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資訊簡要回復如下: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的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應當比照《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關於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産權規〔2022〕39號)規定執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外投資形成的各類資産的交易行為需按照《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7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産權規〔2020〕70號)等相關規定,多方比選意向受讓方,具備條件的,應當通過産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