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四章,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即跨境換股)需報商務部審批,並由商務部頒發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請問該業務是否只能在商務部審批?省級商務廳是否有許可權辦理此業務並由省級政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答復內容: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取消了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的審批,但並購行為應符合《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關於交易對價、支付期限、跨境換股等要求。《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相關部門均可依照相關規定對並購交易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