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老師您好,我司在香港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已經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想通過境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不涉及境內資金),認購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增發的8%的股票(不涉及取得該上市公司的控制權),(1)請問香港子公司認購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屬於作為境內投資主體的境外再投資嗎?需要履行境外再投資報告或者其他程式嗎?(2)進行再投資報告的時間點為何時?《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再投資報告應當於境外法律手續完成後辦理,請問是否有期限限制?還是只要香港子公司在此後拋售所購買的增發股票前辦理再投資報告即可?
答復內容:您好,(1)取決於誰來還境外金融機構拆借款,如果境內母公司還,或者有內保外貸的行為,則需要做投資備案,如果香港子公司自己還,則屬於再投資,需要做再投資報告。(2)再投資報告原則上境外手續完成後就要辦理。如有其他未盡事宜,請諮詢010-89150501或55579401。感謝您對商務工作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