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若涉及條款中所描述的關聯交易,企業應如何向商務部申請審批?審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審批流程需要多久?若企業未主動申請審批,貴司是否會要求企業進行審批或處以行政處罰?
答復內容: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取消了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的審批,但並購行為應符合《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關於交易對價、支付期限、跨境換股等要求。《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相關部門均可依照相關規定對並購交易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