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增資並購境內關聯企業是否需要報商務部審批?

日期:2023-10-31 17:35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分享:
字號:        

        諮詢內容: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第十一條,“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某境內公司A成立時為境內個人100%持股,後該境內個人股東變更為香港籍,A公司性質未發生變更。若干年後,該香港籍個人在香港設立由其100%持股的B公司;香港B公司擬對A公司進行增資並購。此種情況是否適用6號令?是否需要報商務部審批?

  回復內容:1.外國企業收購境內企業應符合《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其中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不一致的內容不再施行。2.根據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商務部門不再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進行審批或備案,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資訊。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

已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