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築面積高於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現行工業用地出讓,建設單位取得出讓用地後,更改設計高於出讓容積率的是否屬於上述條款規定屬於不在增收土地地價款的情形?增加地下空間建築面積是否屬於上述條款規定屬於不在增收土地地價款的情形?工業用地地下空間用途為車庫的是否屬於上述條款規定屬於不在增收土地地價款的情形?
答復內容:您的留言收悉。關於工業用地增加容積率是否增收地價款問題,我委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關於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京政辦發〔2022〕26號)的文件精神執行,“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以及對提高自有工業用地或倉儲用地利用率、容積率並用於倉儲、分撥運轉等物流設施建設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對於原協議出讓的工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的,經核準後,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對於已招拍挂出讓的工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的,招拍挂文件和出讓合同相關條款有約定的,按相關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經核準後,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對於産業類城市更新項目,依據《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城市更新項目土地價款核定繳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規自發〔2024〕284號)執行,“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現有存量低效工業用地(M1、M2、M3)增加建築規模,總容積率未超過1.5時,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地下空間(車庫)是否增收土地價款,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特此回復。感謝您對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關心與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