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

日期:2025-11-13 11:10    來源: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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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內容:1、北京市內商業、辦公用途的出讓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後如何續期;2、申請續期應當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標準目前有無相關細則。

  答復內容:您的留言收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2019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相關要求,土地使用權到期准予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出讓金按照屆時地價評估政策規定執行,以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核定。若後續國家出臺土地續期新政策,北京市將隨之調整。

  特此回復。感謝您對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關心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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