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資産轉讓的産權交易機構問題的諮詢

日期:2025-02-12 11:17    來源: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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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內容:《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第四章 企業資産轉讓,第四十八條 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産設備、房産、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産權等資産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後,在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上文所述的“産權交易機構”是否包括阿裏資産和京東資産交易平臺?如不包括,具體包括哪些機構?

  答復內容: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資訊簡要回復如下:

  按照《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五十四條規定,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範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業務的産權交易機構,並對外公佈名單。選擇的産權交易機構應當滿足相應條件。為此,中央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應當在《關於調整從事中央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業務産權交易機構的通知》(國資廳産權〔2020〕333號)、《關於深圳聯合産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中央企業權益類交易業務的通知》(國資廳産權〔2021〕137號)確定的産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地方國有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應當在所屬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公佈的産權交易機構中進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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