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商業二類企業股權轉讓是否需報國資委審批,如某商業二類企業涉及多位國有股東,部分國有股東計劃進行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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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八條規定,涉及商業二類企業股權轉讓批准,由轉讓方所屬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二、按照《國家出資企業産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9號)第十六條規定,同一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多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共同出資的企業,由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一方負責申請辦理産權登記;任一方均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負責申請辦理産權登記。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