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依據《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之間進行股權轉讓,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並且,依據《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轉讓方提交審核文件時,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不必須提供資産評估報告)。那麼,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之間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還必須進行資産評估嗎?
答復內容: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資訊簡要回復如下:根據您提供的資訊,應結合《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二條(一)、(二)款規定,判斷所述“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之間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具體情況是否屬於規定情形。如不屬於,應當對轉讓標的進行評估,並提交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如屬於,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