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企業産權交易採取協議方式轉讓問題的諮詢

日期:2024-10-12 16:37    來源: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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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內容:根據《關於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産權規〔2022〕39號)規定: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佈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産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進行。請問兩個問題:1.文中“企業産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是否意味着不同區域(如兩省之間)、不同層級(如央企與地方國企之間)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也可採取協議方式轉讓?2.文中“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佈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是否可以轉讓方所在地政府(即轉讓標的出資方)的批文或紀要作為協議轉讓的文件依據?

  答復內容: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資訊簡要回復如下:

  一、《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及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産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方式。為更好推動國有企業之間佈局結構調整和專業化整合,《關於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産權規〔2022〕39號)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佈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産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控股企業之間轉讓,可採取協議方式進行,不受企業所在地區和所處層級限制。

  二、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的審核批准,應嚴格按照32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履行必要程式。根據您所提供資訊,如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佈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事項,轉讓方所在地政府有關批文或紀要文件等材料可作為審核批准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的依據之一。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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