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控股企業認定問題的諮詢

日期:2024-08-09 16:27    來源: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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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內容:在《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2號令的第四條規定中,有關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表述,其中(一)和(二)的表述中,均有“合計”字樣,説明股權需合併計算;而(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則無“合併”字樣。請問(三)中的所述企業的相關股權,是不需要合併計算,還是仍需要合併計算。

  答復內容:《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四條第(三)款中“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是指公司的單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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