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日期:2020-11-10 15:40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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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內容: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回復內容: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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