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企業以挂靠方式經營,應以哪一方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答復內容: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諮詢內容:企業以挂靠方式經營,應以哪一方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答復內容: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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