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 其新啟用的營業賬簿如何繳納印花稅?

日期:2025-02-12 11:28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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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內容: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營業賬簿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復內容: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規定:“一、關於營業賬簿的印花稅

  (一)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未繳納印花稅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部分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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