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能否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答復內容: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二十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三、根據《網路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第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網路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路發票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