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反向開票”方式開具的發票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日期:2024-06-13 15:03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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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內容:通過“反向開票”方式開具的發票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答復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8號)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資源回收企業通過“反向開票”方式開具的發票,符合上述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關規定的,可以作為本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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