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援科技創新,2017年4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援科技創新,2018年7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財政部、稅務總局據此制發了財稅〔2018〕99號文件,明確了相關政策口徑,即: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