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健全企業內部管理體系,以企業管理制度的完善促進內部管理水準提升,進一步保障市場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形成本指引。我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本指引,結合實際情況,細化、完善內部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並予以實施。
一、人員管理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1.患有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産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發現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出現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後,方可重新上崗。
2.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治愈前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4.配合日常檢查,出具健康證明或健康證明書、診斷書和健康體檢報告等(簡稱健康證明文件),不得以“健康證”、“健康卡”等替代健康證明文件。
5.食品生産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産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二)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置及崗位職責
1.開辦者主要負責人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市場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準、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主要負責人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援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主要負責人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企業應當立即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對本市場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並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對市場監管部門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産經營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主要負責人應當通過培訓、考核,確保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1)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2)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3)熟悉本企業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産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4)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並通過考核;(5)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市場開辦者可以將符合前款規定的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2.食品安全總監
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並承擔下列職責:
(1)組織擬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生産經營過程式控制制、出廠檢驗、追溯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要求;
(2)組織擬定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並提出改進措施,阻止、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3)組織擬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4)負責管理、督促、指導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5)接受和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6)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3.食品安全員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並承擔下列職責:
(1)督促落實食品生産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2)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生産經營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3)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整改並報告;
(4)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5)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6)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1.“日管控”
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參見附件)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按照程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2.“周排查”
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週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週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3.“月調度”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二、場所環境和經營條件管理
(一)經營場所環境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生産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經營條件檢查自查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産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狀況進行檢查。銷售者的生産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並向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設備設施管理
(一)一般經營設備
市場應當確保場內銷售者具有與生産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産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二)直接入口食品設備
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食具、飲具和容器。食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三)貯存與運輸設備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生産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産經營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産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保持設備設施有效運作,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託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産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並符合保證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産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委託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託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受託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託方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接受食品生産經營者委託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如實記錄委託方和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貯存、運輸結束後2年。非食品生産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經營過程式控制制
(一)舉辦前報告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市場開業或者展銷會舉辦前向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産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資訊。
(二)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協議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權利義務。
(三)實地考察
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定期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産品生産過程以及相關資訊,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産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四)入場銷售者檔案管理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住所、食用農産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産地等資訊。銷售者檔案資訊保存期限不少於銷售者停止銷售後6個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進貨查驗(食品安全追溯)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並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資訊,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採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産品資訊。
1.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從事食品生産、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産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食用農産品産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産品産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農産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農産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等制度。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産品採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産品購貨憑證。
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用農産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2.集中交易市場銷售者
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採購和銷售。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電子化查驗記錄保存期限同此規定。食用農産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産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産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産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電子化查驗記錄保存期限同此規定。從事食用農産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産品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産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錶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産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採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電子化查驗記錄保存期限同此規定。
(六)禁止銷售
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3)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4)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5)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6)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8)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0)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1)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12)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産品:
(1)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3)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
(6)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7)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8)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10)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11)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12)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産品産地、生産者名稱、生産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其他禁止的行為:
(1)在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市場開辦者應當予以制止)。
(2)在有形市場現場銷售活畜禽。
(七)分區銷售制度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産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八)抽樣檢驗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産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並根據食用農産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産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九)貯存
銷售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生産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産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産品。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産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産品名稱、産地、貯存日期、生産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的食用農産品貯存服務提供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産品,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向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産品品種、數量等資訊;
(2)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産品産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並建立進出貨臺賬,記錄食用農産品名稱、産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進出貨臺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3)保證貯存食用農産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産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4)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並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5)貯存進口食用農産品,應當查驗並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6)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産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包裝和標籤規定
1.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籤的食用農産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籤後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籤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産品名稱、産地、生産者、生産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産品品質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食用農産品標籤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2.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産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産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産品應當包裝,並標注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産品等除外。
3.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産品,應當在攤位(櫃檯)明顯位置如實公佈食用農産品名稱、産地、生産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資訊。
鼓勵採取附加標籤、標示帶、説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産名稱、産地、生産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4.進口食用農産品的包裝或者標籤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原産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産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産品名稱、原産國(地區)、生産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註冊號、生産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産地、目的地、生産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産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産品全部資訊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資訊。
(十一)銷售憑證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製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産品名稱、産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十二)食品安全隱患處置
1.風險監測安全隱患處置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接到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通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自查,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依照規定停止生産、經營,實施食品召回,並報告相關情況。
2.召回與銷毀
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消費者,並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由於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
對於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産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籤、標誌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産品,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産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記錄相關情況。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十三)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産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向事故發生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四)資訊公示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産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産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