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扣除項目有哪些?

日期:2022-03-07 10:25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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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幫助大家正確地認識關於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扣除項目的具體要求,及時有效地進行稅務處理,對其進行了歸納匯總,各位納稅人快快收藏吧。

  Q1:工資、薪金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Q2: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Q3:商業保險費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Q4:借款費用

  個體工商戶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産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産的成本,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扣除。

  Q5:利息支出

  個體工商戶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Q6:匯兌損失

  個體工商戶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産、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産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産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Q7:工會經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

  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市級)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Q8:業務招待費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産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Q9:廣告和業務宣傳費

  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産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Q10: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

  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Q11:各類規費

  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Q12:租賃費

  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産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産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産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Q13:財産保險

  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産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Q14:勞動保護支出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Q15:開辦費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産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産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産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産經營月份起在不短於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産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Q16:捐贈支出

  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Q17:研發費用及設備支出

  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准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産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Q18:家庭支出

  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産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産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産經營有關費用,准予扣除。

  Q19:不得扣除項目

  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個人所得稅稅款;

  (二)稅收滯納金;

  (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五)贊助支出;

  (六)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與取得生産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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