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和勞務稅熱點問題10問10答!

日期:2022-02-28 09:29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1.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開産品推廣會,取得酒店開具的住宿費、餐費和場地租賃費三張專用發票,請問三項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第七條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例中,納稅人取得住宿費和場地租賃費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取得餐費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3.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是否應剔除出口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佔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例如某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的時間段內,國內貨物銷售額為100萬元,出口研發服務銷售額為20萬元,國內四項服務銷售額90萬元,應按照(20+90)/(20+90+100)來進行計算佔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説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4.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企業,在辦理緩繳後,後期繳納稅款時是否可以正常享受即徵即退政策?

  答: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是對納稅人已經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全部或者部分給予退還的政策,並未對申請退稅的時間作出限制。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可以先申請享受緩繳政策,待緩繳政策到期,實際繳納稅款後,再申請增值稅退稅政策,兩者並不矛盾。因此,納稅人在辦理緩繳、後期繳納稅款後,可以正常申請享受即徵即退政策。

  5.開具的1%徵收率發票,怎麼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

  答: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6.總分公司能否在總公司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答: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取得的手續費是否需繳納增值稅?

  答: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8.哪些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不動産。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産,以及該不動産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産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産,均屬於不動産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産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慧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9.2018年5月1日之後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或留抵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1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10.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減稅時,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五、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同時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相關價格憑證。

  六、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減稅時,除按本公告第五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根據不同的免稅、減稅情形,分別提供相關資料的原件、複印件。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

  (三)懸挂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准的相關文件。

  (四)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自用國産小汽車,提供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回國人員購買國産汽車準購單》。

  (五)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或者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

已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