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單位申領生育津貼與資訊變更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和標準
(一)申報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複印件)
2.《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生育保險專用)(原件和複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複印件);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複印件);
5.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6.《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7.《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資訊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二份)(見附件1);
8.《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資訊變更表》(以下簡稱“變更表”)(一式二份)(見附件2);
9.因特殊原因,需要攜帶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提交申報材料的要求
1.本市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參保單位應攜帶材料中的1、4、5、7;
2.外埠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參保單位應攜帶材料中的2、4、5、7。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3.參保職工因引流産申領生育津貼的,參保單位應攜帶材料中的4、6、7,引流産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臺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參保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5、7。
5.參保單位對已經領取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進行資訊或待遇變更的,應攜帶材料8,並按社保經(代)辦機構的要求提供材料9;
(三)提交材料應符合以下標準:
1.因分娩或引流産在中國大陸就醫的,須提供國家相關部門認定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分娩類診斷證明書應明確註明是否採用産鉗、胎吸、剖宮等方式助産。引流産類診斷證明書應註明妊娠周數和引流産日期。
2.因分娩或引流産在境外就醫的,所提供的為非中文申領材料的,應由申領人委託翻譯公司進行翻譯。譯文及其底本應加蓋翻譯公司的印章並附翻譯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3.《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生育保險專用)應明確體現原有子女與現孕子女的次序,是否符合晚育條件。
4.分娩人員無法提供醫學診斷證明書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按照正常産假天數申領生育津貼。
5.提供申領生育津貼材料不符合要求,並導致無法確定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的,應由出具材料的單位負責更正或重新出具。
生育津貼受理與核準:
社保經(代)辦機構接收申報材料後進行初審。不符合條件的,經辦人員列印《生育保險待遇材料告知書》(見附件3)並簽字蓋章後與其他材料返還參保單位。符合條件的,返還參保單位申報材料原件,留存複印件,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生育津貼復審。復審通過的,列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準表》(見附件4)由復審人簽字蓋章。復審不通過的,列印《生育保險待遇材料告知書》由復審人員簽字蓋章後返還參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