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说明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告知单)

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备案 ) 申请书》;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 2 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应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同时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两张。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4 人,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

6.同外国(地区)企业

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业企业除资信证明外还应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如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派遣函。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9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注:

1. 材料 2-7 均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

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3.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申请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系统“一次填报、一网提交”,实现“一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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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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