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1. 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 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 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 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市场主体采取住所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该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告知单)

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备案 )申请书》;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取得市住建委的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应取得银保监会的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应提交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法开业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5.项目合同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 (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10.住所(经营场所)

合法使用相关文件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告知单)

申请办理渠道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在线上进行办理:

线上办理: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系统“一次填报、一网提交”,实现“一窗办理“。

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

相关政策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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